一. 認、驗證合格標誌使用規定 ▼
1. 合格標誌使用區分:
若 貴公司僅申請使用驗證標誌,不得併用認證標誌,如圖例1所示;同時申請認證及驗證標誌時,則認證標誌需與驗證標誌合併使用,不能單獨使用,如圖例2所示。
2. 認、驗證標誌與文宣使用之規定
(1) 驗證標誌
圖例1:驗證標誌

(2) 認、驗證標誌
圖例2:認證及驗證標誌(認證標誌不能單獨使用,需與驗證標誌合併使用)

(3) 文宣用語
例:本公司通過「艾法諾國際 (AFNOR ASIA)」品質管理系統ISO9001及環境管理系統ISO14001驗證
二. 企業通過ISO廣宣範例 ▼
正確使用範例1:
範例1:

將驗證標誌顯示於公司名片上
◎通過驗證之客戶,可加註已驗證通過之管理系統聲明於產品外包裝箱上。
註:聲明內容不應暗示產品、製程或服務是以此方式驗證。
聲明範圍應涵蓋 貴公司之識別方式(如品牌或名稱)、管理系統類型暨適用標準及本驗證機構等。
正確使用範例 2:

錯誤使用範例:

認、驗證標誌不得放在產品標籤上

認、驗證標誌不得放在實驗室測試、校正或檢查報告或證書上

不得在產品或服務上使用TAF認證標誌及IAF MLA標記
三. 企業廣宣通過ISO國際性管理系統認、驗證的禁止事項 ▼
貴公司取得ISO XXXX驗證登錄後,經本公司授權可使用其驗證標誌於業務行銷中,突顯 貴公司業經ISO XXXX登錄認可。
為避免認、驗證標誌的誤用,請留意運用國際認證標誌之禁止事項,說明如下:
(1) 認、驗證標誌及IAF MLA標記不應使用於任何 貴公司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表示產品符合規定之方式使用。
(2) 通過驗證之客戶,可加註已驗證通過之管理系統聲明於產品包裝上或附帶資料中記載。
『產品包裝』即可以拆除而不會使產品瓦解或受損者、『附帶資料』即可分開利用或輕易拆解者。
聲明絕不應暗示產品、製程或服務是以此方式驗證。聲明範圍應涵蓋 貴公司之識別方式(如品牌或名稱)、管理系統類型暨適用標準及本驗證機構等。
(3) 貴公司於傳播媒體,諸如網際網路、宣傳小冊或廣告使用「驗證」文字時,正確說法為:「本公司通過艾法諾國際(AFNOR ASIA) ○○管理系統 ISO XXXX驗證」。不可直接訴求或暗示本產品、製程或服務通過 ISO XXXX驗證。
(4) 認、驗證標誌複製使用時,整體型式與相對大小位置應符合本公司所提供之格式,不得隨意變更。
(5) 認、驗證標誌得視需要放大或縮小比例使用,為應依原設計比例縮放,且圖樣應清晰,如無法明確顯示時,即不得縮小使用。
(6) 認、驗證標誌可於證書有效期限內使用於 貴公司所發出之文件、證明書、報告、宣傳品、書信表頭、名片、行銷目錄或廣告資料等,但應注意須符合 貴公司所登錄的驗證名稱、範圍與地址,不得將認、驗證標誌不當引用(如使用於實驗室測試、校正或檢查報告或證書)或誤導使用於廣告與型錄等文宣資訊。
(7) 認、驗證標誌使用時尺寸不拘,顏色之選用搭配亦無限制。
(8) 認、驗證標誌使用時,其內所含之 貴公司寶號應力求清晰。
(9) 若 貴公司有違反(1)、(2)規定使用認、驗證標誌時,經本公司通知仍未矯正者,本公司得中止、註銷並取回認、驗證證明文件。
(10) 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證明書或認、驗證標誌者,本公司除公佈其名單外,並依法請求民事損害及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11) 有關認、驗證標誌使用如遇任何疑問,尤其是在大量印製前,請務必與本公司聯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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