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認、驗證合格標誌使用規定 ▼
(1) 驗證標誌使用之規定
需使用帶有與驗證證書一致之管理系統名稱,不得混淆使用。
(2)查證標誌使用之規定
需於查證標誌下方增加查證年度之註記,不得單獨使用。
年份請使用「Arial」粗體字型,文字長度(大小)已不超過LOGO左右邊界為限。
(例如:查證年度區間為2020~2021則應於logo下方註記查證年份)
(3)文宣用語(範例)
通過本機構之查、驗證之企業,應注意不得將其自身的查、驗證狀態與供應商(如製造場、代理商等)的查、驗證狀況相互混淆,尤其是在企業產品之包裝上。
在任何情況下,本機構之查、驗證標誌都不能在消費者可直接看見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然而以下聲明內容可以允許直接放在產品或包裝上(僅供參考但不限於):
(a)本公司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AFNOR Asia) ISO 9001驗證。
(b)本公司通過ISO 14001驗證 驗證機構: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AFNOR Asia)。
(c)本公司通過ISO 14064-1查證 查證機構: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AFNOR Asia)。
上述或者任何其他清楚、誠信之同等含意聲明(不得造成疑似宣稱產品通過查驗證之混淆)。
◆注意:無論是文字文宣用語描述或使用查、驗證標誌,皆須與通過查、驗證之組織名稱或組織LOGO放在一起,不得於產品圖片、抽象LOGO或插圖、文字及圖表旁邊放置,避免誤導。名片應指的是企業本身,故可視設計風格調整位置不致誤導。
二. 企業通過查、驗證之廣宣範例 ▼
三. 企業廣宣通過國際性管理系統查、驗證的禁止事項 ▼
企業取得查、驗證證書後,可於查、驗證證書有效起訖時間內使用與通過標準一致之查、驗證標誌於廣宣文宣中。為避免認、驗證標誌的誤用,
請留意運用國際認證標誌之禁止事項,說明如下:
(1) 查、驗證標誌不應使用於任何企業之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表示產品符合規定之方式使用。
(2) 企業不得使用於任何情境與資料上使用「IAF MLA標誌」及「TAF認證標誌」。
(3) 通過查、驗證之企業,可加註已驗證通過之管理系統聲明於產品包裝上或附帶資料中記載。『產品包裝』即可以拆除而不會使產品瓦解或受損者、『附帶資料』即可分開利用或輕易拆解者。聲明絕不應暗示產品、製程或服務是以此方式驗證。聲明範圍應涵蓋企業之識別方式(如品牌或名稱)、管理系統類型暨適用標準及本查、驗證機構等。
(4) 企業於傳播媒體,諸如網際網路、宣傳小冊或廣告使用「查、驗證」文字時,正確說法為:「本公司通過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FNOR Asia) ○○管理系統 ISO XXXX驗(查)證」。不可直接訴求或暗示本產品、製程或服務通過 ISO XXXX驗證。
(5) 查、驗證標誌得視需要放大或縮小比例使用,為應依原設計比例縮放,且圖樣應清晰,如無法明確顯示或呈現模糊時,不得縮小使用。
(6) 查、驗證標誌可於證書有效期限內使用於企業所發出之文件、證明書、報告、宣傳品、書信表頭、名片、行銷目錄或廣告資料等,但應注意須符合企業所登錄的驗證名稱、範圍與地址,不得將查、驗證標誌不當引用(如使用於企業之產品測試報告或其他證書)或誤導使用於廣告與型錄等文宣資訊。
(7) 查、驗證標誌使用顏色之選用搭配亦無限制。然建議以本機構提供之圖檔為主。
(8) 查、驗證標誌使用時,其內所含之企業寶號或企業標誌應力求清晰。
(9) 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使用認、驗證標誌時,經本機構通知仍未矯正者,本機構得中止、註銷並取回已發行之查、驗證證書。
(10) 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證明書或查、驗證標誌者,本機構除公佈其名單外,並依法請求民事損害及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11) 有關查、驗證標誌使用如遇任何疑問,尤其是在大量印製前,請務必與本機構聯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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